蔡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南政复决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17:08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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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回复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02371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72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购买到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酱油”成分,根据国家标准GB18186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明为“酿造酱油”,故该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以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之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书面形式的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应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商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针对举报未回复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电话形式将核查情况先行告知申请人,同时征得了申请人的同意不再作出书面回复,有录音通话佐证,证明申请人已经明示放弃书面回复的请求,且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已履职。

二是针对举报的管辖权问题。申请人蔡某某虽购买食品,但其“投诉举报信”中未载明其与经营者之间有消费者权益纠纷或实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其“举报投诉信”中“举报请求”所称投诉诉请,没有明确何种权益,属请求不明确。其“投诉”事项不符合上述投诉举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投诉的规定,不属于投诉。申请人蔡某某“举报投诉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举报的法定定义,应属于举报。《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核查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地在河南新乡市延津县,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不在被申请人的管辖区,故被申请人无管辖权。

三是关于举报的产品问题,根据“投诉举报信”内容,酱油有 GB2717-2018 的国家标准,按该标准厂家生产“多彩蔬菜面”产品标签上是可以标注“酱油”名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被申请人电话回复录音光盘一张。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在超市购买了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一包,付款14.8元,申请人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菜包一项中的“酱油”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签收,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电话形式将被投诉举报的食品中的“酱油”标识符合国家标准的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在通话中征得申请人同意,不需作书面回复。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商品包装图片4.被申请人电话回复录音光盘一张。

本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回复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公司生产的“多彩蔬菜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签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电话形式将核查情况先行告知申请人,同时征得申请人同意不需作书面回复,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政违法,责令限期内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投诉举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某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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