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某不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皮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7日向本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行政处罚;二、赔礼道歉;三、严厉警告当场执法人员;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晚上7时许骑着二轮脚踏电动车行驶至湖南银行对面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拦下进行酒精测试。申请人(晚上在家喝了一厅500ml的啤酒)对着测酒仪吹了两下,没有反应,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又连续多次要求申请人吹测酒仪,但依然没有反应。申请人准备启动电动车走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拦下,并带到警车里,申请人在警车里又连续吹了七八次测酒仪,始终没有反应。又被带到被申请人办公室,在上楼时遭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打击背部。一名执法人员做了测酒仪示范,申请人又吹了七八次,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申请人带到老人民医院急诊室强行抽血,之后回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询问。申请人提出,扣留其车没有提供任何手续。3月15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3月17日再来处理(因为抽血报告要3月17日才有结果)。3月16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强制措施凭证,上面注明:1.饮酒驾驶;2.无证驾驶。扣留申请人电动车。此后,申请人一直没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理由:一、程序违法。3月13日扣留电动车,3月16日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包含罚款2000元。
二、适用法律错误。饮酒驾驶是指饮酒含量在20-80mg,而且驾驶的是机动车。无证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
三、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月16日被申请人要申请人填的表格中酒精含量为28.5,4月27日申请人收到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酒精含量为28.95,两项酒精含量不一致。
四、被申请人钓鱼执法,先罚款再寻找证据。6月6日在被申请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申请人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在早年申请人申请牌照时,被拒绝上牌,未告知是机动车。
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3.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常德司监[2023]痕(交)鉴字第1175号),4.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3]毒鉴字第645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03月13日19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南县 X001丰南线5公里南洲镇兴盛路某某超市地段,被被申请人查获,因申请人在现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进行酒精测试,被带回办公室后,仍拒绝配合完成酒精测试。执法人员依法将申请人带至南县中医院进行血液检测,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定量检测为28.95mg/100ml)向申请人予以送达。同时向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其持本凭证15日之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
二、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交通违法案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3年6月6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拟作出处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是否要求听证履行了告知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依法履行了审核、审批、送达等法律手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地段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 元的处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对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208 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壹仟玖佰零捌元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作出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及时将处罚决定文书向申请人予以宣布。
三、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诉理由的情况说明。
理由1、程序违法。虽2023年3月16日送达血检结果时才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但在3月13日查处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申请人对自己喝了一厅500ml啤酒的事实供认不讳,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申请人不按执法人员告知的测试要求和规范进行测试,(该情形在执法记录仪视频中一目了然)。故执法人员多次警告后只能采取抽取血样进行血样检测(血样需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三日内出鉴定结果,南县无有此类鉴定资质机构)。执法人员不将车辆返还给有重大酒驾嫌疑的申请人是出于消除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思量和常规处置(后来的血检结果也印证了此情形)。另外,强制措施凭证中无任何包括罚款2千的表述。
理由 2、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两份鉴定意见证明。
理由 3、鉴定意见人为操作。理由 4、交警钓鱼执法、先罚款再寻找证据。此两点为申请人个人臆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立案决定书(南公(交)立字430908300028827号);2.询问笔录(2023年6月6日14时03分至2023年6月6日14时07分);3.领导审批表(南公(交)审字[2023]第430908300028827号);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6.现场人车合一照片;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申请人查获情况说明;9.被申请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9083000288270);10.被申请人强制措施审批表;1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12.申请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3.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20时41分至3月13日21时05分);14.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3]毒鉴字第645号);15.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3]毒鉴字第645号)送达回执;16.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常德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1175号);17.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常德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 1175 号)送达回执;18.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两张。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皮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某某巷XX号附XX号。2023年3月13日晚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某某超市路口查处酒驾,19时47分申请人骑重庆建摩牌红色电动车被拦下进行酒精测试,申请人未进行规范呼气检测,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带到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示范(即测酒仪对着嘴吹气六秒),申请人吹气未达到规范测试要求,3月13日20时30分,执法人员带申请人前往南县中医院急诊科抽血化验酒精含量,因申请人抽血时不予配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进行抽血,血液抽样编号为:XXXX和XXXX。3月13日20时42分至21时10分,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晚上在自己家中喝了一厅青岛牌啤酒,电动车未上牌、也无驾照、也未购买保险。3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决定对申请人采取扣留车辆和抽检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3月15日,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对XXXX血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28.95mg/100mL,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3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鉴定意见书并向申请人予以送达。2023年6月5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重庆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LAP60F1A6L8001133)属于机动车。2023年6月6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当日进行了立案、询问、行政处罚审批及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对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及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行为,合并执行罚款1908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遂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南公(交)立字430908300028827号);2.询问笔录(2023年6月6日14时03分至2023年6月6日14时07分);3.领导审批表(南公(交)审字[2023]第430908300028827号);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6.现场人车合一照片;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申请人查获情况说明;9.被申请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9083000288270);10.被申请人强制措施审批表;1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12.申请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3.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20时41分至3月13日21时05分);14.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3]毒鉴字第645号);15.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3]毒鉴字第645号)送达回执;16.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常德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1175号);17.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常常德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 1175 号)送达回执;18.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两张。
本人民政府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一是针对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四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的规定,申请人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申请人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95ml,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和执法视频中均承认晚上在家喝了一罐啤酒,因此申请人属于上述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予法有据,并无不当。二是针对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询问申请人、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式证明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予法有据,并无不当。三是针对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处罚,予法有据,并无不当。四是针对申请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罚款208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申请人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强制保险最低保费为104元,故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8元的处罚,予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
三、被申请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存在瑕疵。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强制措施凭证,要求申请人15日内接受处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于2023年6月6日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被申请人经过依法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带到南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时,未通知申请人家属,存在程序瑕疵。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扣留申请人机动车,3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出。
四、关于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一是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该项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严厉警告当场执法人员的请求。该项复议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三是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请求。该项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填写酒精数值和血液检测不一致没有证据证实,且申请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人以此否认该证据效力本府不予支持。四是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钓鱼执法不办理牌照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82900334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