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16:55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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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5 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于2023年1月5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月1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XXXXXXX),举报投诉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在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4日签收。现该案已超出法定办理期限,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反馈办理结果,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投诉举报挂号信邮寄单;4、商品包装图片;5、交易小票及付款凭证;6、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举报当事人生产的“精致槟榔”不存在复议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槟榔已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同时依据湘市监办发〔2022〕34 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按照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因此,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对槟榔进行监管查处的理由不成立。

二是基于消费纠纷产生的该投诉举报本局无管辖权。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举报线索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申请人的反映其与被投诉经营者之间是基于消费行为发生的合同关系,故针对消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局无管辖权。其次,根据便利取证原则,申请人应当考虑首先向经营者所在地市监部门投诉举报寻求救济,而申请人未第一时间找经营者进行沟通和反馈,即将案源线索举报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监局,与一般的消费习惯不符。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湖南XXXX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关于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3、邮寄凭证。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男,汉族,XXXXXX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在XX购物广场XX店购买了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商品条形码:XXXXXX)一包,售价20元。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信,投诉举报该“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依法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进行书面回复。2022年7月24日该投诉举报信由被申请人机关收发室予以签收。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向我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投诉举报事项。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回复,就投诉举报事由不成立做出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投诉举报挂号信邮寄单;4、商品包装图片;5、交易小票及付款凭证;6、商品照片;7、关于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8、邮寄凭证。

本人民政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购买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湖南XXXX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工业园,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的投诉举报工作,故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回复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 2023年1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关于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生产标准的回复》,其回复超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时限,违反投诉举报时限规定,本府予以指出。因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 月 16日向申请人寄送《关于湖南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槟榔”不符合食品生产标准的回复》,已经履行告知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李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请求,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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