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公司不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5-08 16:46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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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4

申请人:湖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卿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28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于202314日向本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28日作出的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熊某某2022年8月26日驾驶的电动车,沿南县振兴路行驶至南县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叉路口100米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之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南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熊某某,系申请人公司非参保职工,于2022年8月26日7时10分许,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王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某某受伤。2022年9月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某负同等责任、某某负同等责任。2022年9月20日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发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证据。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之规定,认为熊某某的受伤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2.自述材料与证人证言,3.南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4.交通事故认定书,5.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6.熊某某上班路线图,7.益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8.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9.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6日至今熊某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26日7时10分,熊某某上班途中与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熊某某受伤,经南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309084202200018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某、某某负同等责任2022年9月20日熊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熊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书2023年1月4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4.劳动合同书,5.自述材料与证人证言,6.南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7.交通事故认定书,8.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9.熊某某上班路线图,10.益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11.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12.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人民政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熊某某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学车位,上午工作时间为早上73012涉案事故发生于2022826710事故地点在南县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叉路口100米处,符合熊某某上班途中住所地至申请人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申请人认定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构成工伤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和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中,熊某某2022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同日予以受理,并于11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工伤认定超出《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60日时限,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150《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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