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不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5-08 15:23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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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7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结果,于2023年310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养老待遇金额核算有误,请求重新核算。

申请人称:申请人1978年进入湖南省南县XX公司工作,1996年该公司破产开始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查看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发现同一个公司存在多种退休形式,一种是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工龄,55岁可办理退休;另一种是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工龄,要60岁退休,申请人属于第二种退休形式。两种形式的自缴部分的缴纳基数都是×2,而申请人的自缴部分的缴纳基数是×1。申请人不服该养老保险待遇核算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3.湖南省南县XX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南县劳动局接管通知单存根;5.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6.部分社保缴费单;7.陈某某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8.南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情况说明》;9.南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关于航运公司职工黄跃华同志申请养老待遇复核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划定的退休类别适用政策准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第二条明确了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 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申请人 2006 年9 月提交了《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被申请人于 2006 年底审批通过了申请人参加南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申请表和审批表都体现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是从1996年1月始计算,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补缴、不视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退休时间为男性年满 60 周岁。2011年3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原已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

故申请人1996年1月之前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可以计入,统帐结合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方式由“不视同”改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填报《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审核通过,按照湘政办发〔2011〕12号规定,核定申请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1978年7月至1995年12月共210个月(统帐结合制度之前),退休时间为2022年7月(年满60周岁)。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定的养老金计算准确无误。湘政办发〔2011〕12 号第二条规定: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1%x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的养老金。故,申请人退休时的养老待遇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370.07(基础养老金)+377.74(个人账户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1177.4之和,共计 2925.21 元。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2.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3.南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资格认定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认定审批表;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5.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6.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黄某某,男,汉族,XXXXXXXX日出生,住址:南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1978年6月至1995年12月在南县XX公司工作,1982年由南县劳动局接管为大集体职工,1997年12月10日南县XX公司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宣告破产。

2006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按照该政策2006 年9 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其中明确了申请人至2006年9月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遵守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其工作年限从1996年1月起算。被申请人于 2006 年底审批通过该申请。

2011年3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号),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原已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2018年1月3日申请人填报《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审核通过,按照湘政办发〔2011〕12号规定,核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7月至1995年12月,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17年6个月,法定退休时间为2022年6月(年满60周岁)。1996年至2022年6月申请人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8月申请人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合计2925.21元。

另查明,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其中心系统登记中登记为湘政办发〔2011〕12号文参保,其1978年7月至1995年12月的工作经历(17年6个月)视为集体工作年限。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航运公司职工黄跃华同志申请养老待遇复核的情况》,认定其养老待遇金额核算无误。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信息;2.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3.湖南省南县XX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南县劳动局接管通知单存根5.《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6.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7.南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资格认定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认定审批表;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9.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10.社保缴费单;11.南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情况说明》;12.南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关于航运公司职工黄跃华同志申请养老待遇复核的情况》。

本人民政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是否正确、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二、明确了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 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七、原已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某符合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 周岁的条件,根据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其中包括:

(一)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申请人于2022年退休,全省202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28元,申请人实际缴费年限为25年,因此,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为1370.07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60岁:计发月数为139,申请人60岁正常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52505.62元,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77.74元。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的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和证据《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申请人在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17年6个月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为1177.4元。

故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合计为2925.21元(贰仟玖佰贰拾伍元贰角壹分),与被申请人的核算结果一致,申请人请求重新核算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核算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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