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2-17 09:38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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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2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邓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11月26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2月19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要求依法回复,2、取消该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绩效;3、扣押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4、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南县XXXX店其开设在拼多多店铺“XXXX特产店”花费12.8元购买了蚕豆,订单编号为:XXXXXXX。该店铺宣传产品无糖(宣传位置于:商品快照-产品参数-是否含糖-无糖),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属于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于是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商品包装图片;4、交易截图;5、商品快照截图;6、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7、购物凭据;8投诉举报挂号信邮寄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 2022 年9月9日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同款产品,产品配料表中确有标明白砂糖,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南县XXXX店经营者刘手机拼多多APP上的商品信息,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XXXX蚕豆商品信息。经核查经营者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XXXX特产店一直有销售这款商品,因上传商品信息时输入错误,导致在拼多多平台上的这款商品显示为无糖,经营者于本局核查时已将商品信息纠正。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于 2022 年9 月 13 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二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因申请人自发现商品问题信息以来未就商品的相关问题与经营者进行过任何协商处理沟通,执法人员于2022 年11 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核查情况并组织调解,但申请人拒绝协商沟通,另被申请人于 2022 年12 月 28 日以投诉举报信上地址向申请人寄送了书面回复(订单号:XXXXX),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举报信;2、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笺;3、南县XXXX店营业执照;4、南县XXXX店食品经营许可证;5、现场照片;6、网店商品截图;7、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8、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9、2022年11月3日电话回复截图;10、2022年11月3日电话回复录音;11、关于投诉南县XXXX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回复;12、回复邮寄快递单。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南县XXXX店开设在拼多多店铺“XXXX特产店”花费12.8元购买了XXXX蚕豆,订单编号为:XXXXX。该店铺宣传产品无糖(宣传位置于:商品快照-产品参数-是否含糖-无糖),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属于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请求被申请人制止违法行为,并就投诉举报内容书面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 2022 年9月9日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同款产品,产品配料表中确有标明白砂糖,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南县XXXX店经营者刘手机拼多多APP上的商品信息,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XXXX蚕豆商品信息。经核查经营者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天天来米特产店一直有销售这款商品,因上传商品信息时输入错误,导致在拼多多平台上的这款商品显示为无糖,经营者于被申请人核查时已将商品信息纠正。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 2022 年9 月 13 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执法人员于2022 年11 月3日8时45分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核查情况商品标注系录入错误,但申请人拒绝协商沟通,另被申请人于 2022 年12 月 28 日以投诉举报信上地址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投诉南县XXXX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回复书面回复》,快递单号:XXXXX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投诉信;3、商品包装图片;4、交易截图;5、商品快照截图;6、购物凭据;7投诉举报挂号信邮寄单;8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笺9南县XXXX店营业执照10南县XXXX店食品经营许可证;11现场照片;12、网店商品截图;13、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5、2022年11月3日电话回复截图;16、2022年11月3日电话回复录音;17、关于投诉南县XXXX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回复;18、回复邮寄快递单。

本人民政府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履行回复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 2022 年9月9日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于 2022 年9 月 13 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执法人员于2022 年11 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核查情况并组织调解,但申请人拒绝协商沟通,另被申请人于 2022 年12 月 28 日以投诉举报信上地址向申请人寄送了书面回复,其回复超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时限。因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以投诉举报信上地址向申请人寄送关于投诉南县XXXX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回复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邓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责令书面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取消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扣押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本府认为尽管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但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主要通过公正、及时审理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来完成,并无直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是否违法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针对申请人的该两项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投诉举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某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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