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举报事项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16:13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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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挂号信XXXXXX向被申请人举报益阳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不符合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依法答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投诉信;3、XXXX包装图片;4、购物凭据;5、挂号信回执。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当即指派专人到现场核实,申请人举报投诉的XXXX系益阳XXXX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标签配料标注“肉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28分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因举报投诉问题不成立,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做书面答复,申请人表示对核实情况满意,并表示对举报投诉的问题不需要作书面回复。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XXXX标注“肉松”投诉举报一事的处理情况,针对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电话联系再次向申请人进行告知,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为由,告知无可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就该电话告知进行录音。以上事实均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2、申请人购买同一商品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需要,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7月28日和2022年8月9日均对益阳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XXXX”产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的标签问题均是配料表中具体原料名称的表述,均未涉及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从前面两次投诉举报信中可见申请人并未食用涉诉产品,但均要求高额投诉举报奖励,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并非出于消费维权的目的,故其不属于消费者。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信件均使用统一模板,有针对性的对同一家生产企业进行举报,破坏了我县营商环境,加重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举报信;2、2022年8月9日通话记录详单;3、2022年11月7日通话录音;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肉松”(GB/T23968-2009);5、2021年11月15日、2022年7月28日和2022年8月9日投诉举报信。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以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益阳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标签配料表标注的“肉松”名称不规范,申请人请求确认该企业生产的食品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给予投诉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签收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2年8月9日9时28分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即XXXX配料表标注的“肉松”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肉松”(GB/T23968-2009),其投诉举报不成立,不作书面回复,通话时间为3分33秒。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XXXX标注“肉松”投诉举报一事的处理情况,针对该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电话形式再次向申请人告知因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无可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投诉信;3、XXXX包装图片;4、购物凭据;5、挂号信回执;6、申请人举报信;7、2022年8月9日通话记录详单。

本人民政府认为:本案申请人某某向本人民政府提出的两项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案件。”这两项行政复议申请的实质目的是要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其投诉举报事项并予以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钟某某于2022年7月29日通挂号信的方式举报,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签收,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8月9日上午)通过电话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钟某某证明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投诉举报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投诉举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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