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14:48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022年10月17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0月28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挂号信XXXXXXX向被申请人举报南县XXXX菜馆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信件显示2022年2月16日被签收。现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举报信邮寄凭证;3、举报信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年2月25日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冷食类食品,调查人员调取经营者段某手机美团APP上的商品信息,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红油耳尖等商品信息。经询问经营者,其确在该店的网络平台上销售过冷食类食品,但在核查前已全部下架删除,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南县XXXX菜馆在网络平台上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的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拟向其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遂向申请人邮寄“关于举报南县XXXX菜馆超范围经营的回复”,邮件显示“未投妥,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为职业打假人,请求我府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申请人购买同一商品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需要,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2日、2022年2月10日、2022年7月3日因同一事由对南县辖区内不同商家就“超范围经营”问题进行投诉举报,且从证据上显示申请人与商家之间并未产生消费关系,三次投诉举报均要求高额的投诉举报奖励,由此可以认定投诉举报人并非出于消费维权的目的。经查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7次,举报3007次,从数据上看该申请人应属于职业打假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合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举报信;2、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3、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拨打申请人电话录像;5、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拨号记录;6、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7、投诉举报邮寄情况截图;8、申请人多次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截图;9、申请人2021年5月2日、2022年7月3日举报单。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22年2月10日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县XXXX菜馆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挂号信单号为X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南县XXXX菜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被申请人调查,南县XXXX菜馆曾在美团外卖APP上销售红油耳尖等冷食类食品,超过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店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因申请人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遂向申请人邮寄“关于举报南县XXXX菜馆超范围经营的回复”,邮件显示“未投妥,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举报信;2、举报信邮寄凭证;3、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5、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拨打申请人电话录像;6、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拨号记录;7、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8、投诉举报回复邮寄情况截图。

本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签收,并于2022年2月25日对南县XXXX菜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被申请人调查,南县XXXX菜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该店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联系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举报南县XXXX菜馆超范围经营的回复”,邮件显示“未投妥,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上述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收到“关于举报南县XXXX菜馆超范围经营的回复”,据此,申请人申请事项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因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做出答复并电话告知、邮寄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