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王某、余某甲、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余某乙不服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11-09 09:19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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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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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余某甲;

申请人:江某甲;

申请人:江某乙;

申请人:江某丙;

申请人:余某乙。

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

上列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于2022年8月24日向我府提出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我府于8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同日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等七人均系湖南省南县华阁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2015 年,以建设“XXXX蓄洪工程项目”为名,在申请人承包地区域进行建设。因申请人所在村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22年2月1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 向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该《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为南县华阁镇XX村XX组村民。因建设XXXX蓄洪工程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土地,故书面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其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征地调查结果和听证笔录、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等)” 2022年7月27 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等七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周某、王某、余某甲、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余某乙等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等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是通过信访的形式提出的申请,其信访申请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也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回复。申请人如果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可以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正确的,不存在撤销的事实。在XXXX蓄洪工程项目实施前,就项目用地的工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分配问题到所涉镇、村、组具体做了以下工作:1、召开了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2、公示了补偿的依据及补偿的标准;3、大多数村民都同意该工程用地采用货币补偿。被申请人就该重点工程建设的文件作了介绍。即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农经(2013)1679号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15年2月,水利部以水总(2015)96 号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对占用的土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 号)标准给予补偿。所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南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工程指挥部,并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3、《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送达回执。

经审理查明,周某、王某、余某甲、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余某乙七人为南县华阁镇XX村XX组村民,均在该村有承包土地。2022年2月 19 日,申请人等七人通过信函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XXXX蓄洪工程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其报批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具体回复内容为:第一,该项目用地原则为“只补不征”,就项目用地的工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款分配问题,所涉镇、村、组具体做的工作;第二,该重点工程的建设简介;第三,开工建设补偿依据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该回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向我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周某、王某、余某甲、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余某乙等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等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5、《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送达回执。

本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等是通过信访的形式提出的申请,其信访申请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因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证据为申请人等七人2022年2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向本府提交该案是通过信访形式提出申请的证据,本人民政府对该答复属于信访回复的意见不予采信。因此,本案申请人等七人认为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事实和法律,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内容名称为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其报批材料,申请公开内容为XXXX蓄洪工程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其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征地调查结果和听证笔录、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等)。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具体回复内容为:第一,该项目用地原则工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补偿款分配村组做的工作;第二,该重点工程的建设简介;第三,开工建设补偿依据情况。该回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不相符,且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没有进行明确告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故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余某甲等7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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