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4 15:11 信息来源: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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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遏制扬尘污染,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南县南洲镇新颜街371号;邮编:413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05916495@qq.com。

  联系人:姚兴,电话:0737-5815833。

  附件1:《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县市容环境卫生,遏制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调剂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承担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和消纳工作;

  (六)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责任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六条 县公安、交通运输、生环、市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和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信用承诺书;

  (五)工程场地现状地图、工程总平面图及能准确反映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的施工设计图纸;

  (六)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或征用红线图或收回红线图或由国土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附图;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消纳处置合同;

  (九)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及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明细建筑垃级处置书面申请;

  第十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淮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小型工地受场地限制,无法建立洗车平台的,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其他应急措施后,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经营门店装修、房屋施工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清运。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渣土运输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车辆所有人必须与注册企业相一致,所属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国六新型全密闭环保车或者国五及国五以上全密闭运输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

  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核

  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经审核批准并录入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运输单位的申请后,应

  当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城区范围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禁运期内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況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车辆应按照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保持车体干净、密闭行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考核,运输单位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注销已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的考核办法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单位运输。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本县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沟港、湖汊等地及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和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本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具体位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业主需要利用本工程产生的建筑

  垃圾回填本施工现场的,须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征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方、施工方和运输方,由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交通警察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企业和公民个人诚信系统平台公示。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核准证件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建筑垃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

  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从2022年1月起由县城管执法局组建《办法》起草工作专班,开展全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题调研,2022年、2023年两次赴华容县考察学习,最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3年1月我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县共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治理行动25次,出动人员160人、车辆20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21次。目前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偷运、乱倾倒、污染路面的情况时常发生;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疲软,然而我县城区却存有建筑垃圾运输车52辆,其中不符合新形势下环保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21辆,这些现状不仅严重影响我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目标,而且导致我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2020年11月,益阳市颁布《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是2024年重点抓好的八项工作之一。2023年5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益生环委办〔2023〕31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省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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