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08 17:00 信息来源:县科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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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办发〔20206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8    

 

南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县委“123456”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税收贡献奖

(一)对全县年纳税额前10名的企业给予奖励,排名1-3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4-6名的分别奖励8万元、7-10名的分别奖励6万元。

(二)年度内新办工业企业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

(三)工业企业年纳税比往年度纳税额最高值增长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

二、市场开拓奖

(一)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展会的按平均2万元的标准补助参展经费(由组织单位调配使用)、企业出国参加国际性展会的由组织单位按4万元的标准补助参展经费,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次。

(二)稻虾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设专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其他地级市开设专店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稻虾产品进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标志性消费场所或高端商超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且实现外贸业绩破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优秀外贸进出口企业,由县商务局商财政局确定奖励标准后给予奖励。

三、企业培育奖

(一)企业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原入规企业更名后重新入规的不予奖励)。

(五)企业进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由县商务局商财政局确定奖励标准后给予奖励。

四、创新创优奖

(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二)产品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获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创建主体)20万元;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出口产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专利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评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

(四)企业获评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场主体参与经认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人才引进奖

(一)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和全日制硕士在南县租赁住房的分别给予500/人·月、300/人·月租房补贴;首次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给予商品房契税等额资金补助。

(二)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科研人员,连续五年按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补助。

六、特色产业奖

(一)现代农业产业化和科技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自缴税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实际缴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二)创建主体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奖励创建主体8万元。

(三)对经营主体连片种植政府指导优质水稻品种100亩以上、与县域内市级及以上稻米加工龙头企业签订种植订单合同,且严格履行订单合同的,每亩奖补50元;对稻虾种养基地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并开展高档优质稻机插的,按机插面积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对市级及以上稻米加工龙头企业烘干、储藏、标准化加工、大米检测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审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支持其申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税收基数达1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增长15%及以上的,按当年审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稻虾产品通过绿色认证、有机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20万元。

七、金融支持奖

(一)县域内各银行完成年度贷款净增任务、达到规定存贷比要求的,按各银行净增贷款全县占比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100万元);县域外银行按其当年县域内贷款净增额的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住房公积金中心南县管理部完成规定任务的,按净增贷款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南县克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完成当年累放贷款规定任务的,奖励1万元。

(二)根据存贷比、新增贷款比例、支持政府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贡献等方面对县域内各银行进行考核;由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财政性存款进行调配。

(三)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县支行完成年度贷款净增任务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奖励标准后给予奖励;县域内银行机构奖金总额的20%由县金融办负责调度奖励给当年对县域金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八、城市建设奖

(一)县域内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县域内建筑工程获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参建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九、特别贡献奖

对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有特别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十、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补对象,由乡镇或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县政府办复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县内其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企业年纳税额为实际申报入库数,不含被稽查和因股权(股份)转让或出售产生的税收。

(四)本办法奖补对象为税收关系在我县的企业或社保关系在我县的个人(城市建设奖和特别贡献奖除外);当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县委、县政府认定有其他负面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奖励;对享受了招商引资等税收奖扶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贡献奖第(二)、(三)条。

(五)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610号)、《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818号)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函〔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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