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

南电商领办【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13:36 信息来源:南县商务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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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县保质保量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根据《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2、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7月28日


附件1

 

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招投标或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南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示范项目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择优确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带动作用大、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办主体,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对照与承办企业签署的合同,实地检查示范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未达到,及时查找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于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不按标准建设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者,将取消承办资格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督促加快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示范项目合同规定,待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相应资金对验收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视其情况取消承办资格。

  相关部门要做好示范项目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相关部门要做好审核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对示范项目建设支出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建设进度给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拨付资金。根据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示范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对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  本制度由南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财政下达至我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由南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示范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责权明确、专款专用、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对示范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

第五条 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县乡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含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四个方向。示范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土建)、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示范项目资金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算,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确定预算金额,且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全部由专项资金出资建设、且项目建成后资产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采取政府全额出资方式建设的县级服务中心、乡村站点、物流配送中心等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凭承办企业开具的装修工程款或设施设备款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2、购买服务类项目(如县级服务中心运营、乡村站点运营、物流体系运营、电商培训等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年(或每半年)按照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凭承办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3、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新增有效投资额方式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有效投资额30%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40万元项目建设验收过程中,如出现项目验收未完全达标,导致项目资金未使用完的,根据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节余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或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建设。

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及项目资金使用违规承办企业,限期责令整改,对于整改无效的,可收回已拨付资金。

 获得示范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设立示范资金专账,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相关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十一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示范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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