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涉黑涉恶案件,五名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12-28 19:5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邓思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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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南县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涉黑涉恶犯罪,依法审理了龙某、陈某、蒋某、丹某某、林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龙某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蒋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丹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林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底,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偿还期限为一个月,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当天,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还款,被告人龙某拒收还款,故意造成李某违约。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龙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蒋某去找被害人李某索要高额的违约金,逼迫被害人李某将该违约金转为债务本金并出具借条。2017年10月18日,在他人出面调解下,被告人龙某收取被害人李某6.8万元后将其所出具的条据退回。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龙某因对李某心存怨恨,安排被告人林某、丹某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伤害,被告人林某负责联络被告人丹某某,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被告人丹某某负责实施砍伤被害人李某,被告人龙某提供作案用车1辆,并安排黄某驾驶该车负责接应。当日19时许,被告人丹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手臂、左腿等处砍伤,致其轻伤,后乘车逃离现场。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陈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龙某为报复他人,雇用被告人丹某某、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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