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五名被告均被判处监禁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法、准确、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引导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集群力完成三年的扫黑除恶奋斗目标,南县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涉案被告人朱某、陈某某、罗某、肖某、曹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监禁刑。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3月,被害人彭某某分两次共找被告人罗某借款4万元,之后彭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2018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便以找彭某某索要债务为由,邀集被告人朱某,并通过朱某邀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及陶某(另案处理),先后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茶楼卡座内、酒店房间内,期间被告人曹某也参与进来,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朱某、陶某、肖某、陈某某、曹某依照被告人罗某的授意,多次以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彭某某还钱。至破案抓获时止,被害人彭某某被被告人朱某、肖某、陈某某、曹某及陶某一伙非法拘禁达22小时,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朱某、肖某、陈某某、曹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朱某邀集被告人陈某某、曹某、肖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了策划、指使作用,被告人朱某起了邀集和实施犯罪、殴打他人的作用,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和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表现积极,均应认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曹某在实施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该案的宣判,表明了南县法院竭力打赢扫黑除恶这一专项斗争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有恶必除、除恶必尽的决心和力度,有效威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为实现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奋斗目标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