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毒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8 12:35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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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一日不松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的职能作用,营造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社会氛围。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对两起涉毒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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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段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5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4.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粒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因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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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邓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邓某先后四次将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冷某某。被告人邓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展示了南县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扎实履行禁毒法律职责,始终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集中宣判及“送法进校园”、“送法进村社”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远离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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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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